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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下调住房转让手续费

发布时间:2015-09-25 点击数:1316

法规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等6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 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

降低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具体政策由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