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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小区车库遭剐蹭 物业公司该不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9-05-02 点击数:1385

青海新闻网讯 因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被剐蹭,物业公司拒担责任,业主王先生将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那么,业主的车辆停放在小区车库停车位上受损后,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呢?今天就让我们了解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王先生诉称,其将自家轿车停放在了自己的车位内,第二天早上开车上班时发现车辆左后保险杠被撞坏,王先生到门岗查看监控,谁知自己车位处的监控已不能正常工作,没有监控录像,后经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300元。

 

物业公司辩称,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机动车固定车位使用协议,答辩人仅提供固定车位,对车辆毁损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不是保管协议,设置电子监控目的是为了方便制止车辆的乱停乱放行为,并不是为了防止车辆的毁损灭失,王先生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法槌落定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物业公司向王先生支付3300元车辆修理费的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协助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车辆停放和运行秩序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车位租用协议》系在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关系的基础上物业公司为王先生提供停车服务而签订的,该项服务属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一部分。物业公司未能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未能为王先生停放在地下停车位上的车辆提供基本安全保障服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王先生车辆实施的侵害行为,对王先生车辆左后保险杠被撞坏负有责任,造成了王先生的财产受到损害,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析案

 

针对此类案件,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有林分析说,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协助维护小区治安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义务。物业公司保管业主车辆的义务既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又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损失,业主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王有林表示,近年来,业主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丢失或者损害而引发的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弄清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究竟是产生了何种法律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发生在小区内的车辆损害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仅在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时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除签订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还签署过专门的车辆保管协议或类似协议,或是单独交纳或在物业管理费中交纳了明确(发票注明或者其他方式明确)的车辆保管费的,可以认定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关系,那么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物业公司就要承担车辆被盗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损失。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对车辆保管没有特别的约定,而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那么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属于管理车辆的行驶和停放,车辆的使用仍是车主自己控制而不需要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那么物业公司则仅在管理不到位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责任,具体讲就是看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正常安全防范义务,物业公司仅在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是否配备了保安人员及相关安保措施、设施;是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安全巡査;发现犯罪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外来人员进出小区是否登记、询问等。